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实践
![]() 息安全监控法治体系是应对网络信息安全危机的根本保障。 一是制定法律,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制度体系。出台互联网与信息安全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战略》等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130余项;德国出台了《信息和传播服务法》《网络安全战略》《德国网络安全法》等;澳大利亚政府也出台了《反垃圾邮件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广播服务法》等。 二是分类管理,规定法律监管内容范围。制定全国性或专门行业性监管制度,明确法律对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范围和重点,如德国《多元媒体法》对网络危害性言论及非法内容传播进行管控;法国《互联网宪章(草案)》将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行为,如煽动种族仇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作为监控对象;韩国出台《电子传播商务法》,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三是成立相关部门维护网络安全,监督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制度执行。成立专门信息安全监控机构并明确主体责任,如俄罗斯政府颁布法规,强化安全局、内务部等部门对新兴媒体的监管力度;德国内政部下属联邦刑警局对“破坏国家民主秩序”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言论进行全面审查,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有权对“网页内容审核”;新加坡专门设立网络警察,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重点对网络论坛、社交网站和博客进行审查和监控;澳大利亚则主要由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以及行业机构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职责。 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控预警 强化对网络信息安全监控预警、技术管控和应急处置是当前国外一些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主要策略。 一是构建网络信息安全预防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建立网络信息准入机制,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监管与预防,如韩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互联网审查机构的国家,普遍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空间实行实名登记与审查,并颁布《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在法律框架上明确网络信息过滤的合法性;新加坡政府根据《互联网操作规则》保持对网络信息的审查权,禁止在网络上发表和交流威胁国防和公共安全、不利于团结及与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 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监控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如美国利用话题检测与追踪技术TDT和聚类分析技术对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热点索引及新话题的自动识别与已知话题进行持续跟踪,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监控;英国主要通过Autonomy互联网信息监控预警分析系统发现网络言论的态度与倾向,从而对非安全网络信息做出预判与预警;德国主要采用危机预防信 (编辑:广元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